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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宗教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抓紧研究和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④
2000-05-17 来源:光明日报 叶小文 我有话说

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是不平凡的十年。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正在出现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趋势;国内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宗教工作方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继承和坚持党的第一代、第二代领导集体制定的正确的宗教政策的基础上,着眼于国际格局新的变化和我国改革开放新的实践,总揽全局,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就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决策和部署,使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更好地团结起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贡献力量。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宗教工作

一、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注意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巩固和发展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在处理复杂的宗教问题中增长才干。江泽民同志强调,共产党人应该学习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做一个坚定的无神论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群众,要坚决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做好宗教方面的各项工作。80年代末、90年代初,针对国内、国际形势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变化,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还将长期存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会改变,要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江泽民同志提出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是对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的新发展,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衷心拥护。1993年,江泽民同志就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并在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再次重申,这就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确立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指明了宗教工作的大方向。

二、强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正确区分和处理了宗教方面出现的两类不同性质矛盾。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这是继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之后,又一个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按照宪法第36条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开始走上法制轨道。在中央的领导下,各级政府依法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中央还指出,做好宗教工作,正确处理好宗教方面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对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切不可掉以轻心;对有人蓄意利用宗教来破坏安定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罪恶行径,一定要高度警惕,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李瑞环同志提出,在我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当然也包括任何宗教,都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近年来,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妥善地处理了西北地区因伊斯兰教教派矛盾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因个别出版物侮辱少数民族、伤害宗教感情引发的穆斯林群众抗议事件,教育和团结了大多数群众,孤立和打击了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为妥善处理新形势下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三、强调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坚决防止和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进行民族分裂活动,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针对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在我新疆、西藏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分裂活动的图谋,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要着眼于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团结进步,着眼于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分裂人民、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动,严防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破坏祖国统一。他多次到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广西、云南等地视察、指导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告诫全党要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1994年7月,中央召开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形成了“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的局面,大大促进了西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1995年,我们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圆满完成了十一世班禅的册立,揭露了达赖集团祸藏、祸教、祸国的面目,取得了围绕班禅转世问题同达赖集团斗争的重大胜利。随后在藏传佛教寺院开展了爱国主义教育,维护了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保护了正常的宗教活动,进一步巩固了西藏的稳定。中央还对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和部署,在依法保护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有效地维护了边疆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保护了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四、强调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对外进行友好交往,同时坚决抵制境外反华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会见宗教方面的国际友人,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对外进行友好交往。同时指出,境外反华势力正加紧利用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进行渗透活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国宗教界已经与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界建立了联系,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进行交往,坚持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决策和部署,经过实践检验是完全正确的,各级党委和政府普遍加强和改进了宗教工作,妥善地处理了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出现的日益复杂的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一些地方因民族、宗教、领土等因素频频引发冲突和动荡的情况下,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大国,却是民族和睦、宗教稳定、社会安宁。民族不能失和,宗教不能对立,社会不能动乱,国家不能分裂,已经成为全国人民、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不可动摇的共识。

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通过对宗教工作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深入具体的指导,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紧密结合,形成了一套科学、系统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例如:

——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思想信仰上存在着差异,不能片面强调这种差异而忽视和抹杀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使广大的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原则。

——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取缔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司法、行政和教育。

——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处理宗教问题,要着眼于民族的根本利益,着眼于民族的团结和进步。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分裂人民、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外国势力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鼓励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发扬其积极因素,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把上述内容加以概括,就是江泽民同志对宗教问题所概括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简言之,就是讲政策、抓管理、促适应。

讲政策,抓管理,促适应,体现一个原则,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突出一个重点,即针对当前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准一个目标,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讲政策、抓管理、促适应,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

世纪之交,面对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面对世界上因民族、宗教、领土等因素频频引发的局部冲突和社会动荡,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后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面对国际国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无孔不入的渗透和分裂活动,面对经济体制转换时期社会生活、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不仅继续存在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发展等等复杂情况,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需要把握根本、坚持根本。讲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抓管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促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我们面对新世纪宗教工作要坚持的根本。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当前,要正确地理解、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需要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宗教问题的“两性一过程”。

认识长期性。对宗教长期性的认识就是对宗教规律性的认识。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既要充分运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积极主动地处理好宗教问题,又要有锲而不舍,细致、深入、反复做工作的思想准备。按照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我们的努力方向,是要通过经济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创造宗教自然消亡的物质文化基础。宗教最终是要自然消亡的,但其自然消亡过程又是相当漫长的。既然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还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认真地对待和管理好宗教事务,制定正确的政策,采取正确的工作方法,解决和处理好各类宗教问题。不能认为宗教问题无足轻重,放松管理,也不要夸大宗教问题的严重性,把信仰上的差异夸大为人和人的对立。要善于把长远目标与现实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定方向,立足现实,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扎实做好当前工作。

立足阶段性。强调方向,不是可以忽视宗教消亡的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不是可以忽略漫长历史过程中的各个具体阶段,不是可以操之过急,跨越阶段,也不是可以当办不办,畏葸不前。建国以来的历史教训一再说明,我们出问题,犯错误,多是由于急于求成,盲目行动。过急必然导致工作过粗,草率决策;过粗又必然导致措施过头,调门升高,上纲上线,左右摇摆。急一阵,松一阵,反复折腾,就会给自己捅出无数的漏洞,给后人留下无穷的麻烦。急不得,也松不得,总体上急不得,在一些地方,一些工作环节上,又主要是松不得。

把握客观过程。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实际出发,要看到宗教工作是一个艰苦的、积累的过程。今天的宗教是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宗教,问题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解决。要把宗教摆在社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去看,即: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有个过程;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需要有个过程;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正确处理复杂的宗教问题需要有个过程;由以落实宗教政策的工作为主,步入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样有个过程。宗教也就是这些过程中的宗教。既然是“过程中的宗教”,就不能把问题说死了,一切尚在变化之中。就不能把问题看简单了,不少问题与错综复杂的因素相关联。要把宗教工作放到全局中,放到过程中,既不能要求过高,操之过急,又不能放任自流,无所作为。当前必须以维护团结稳定为工作的基本方针,以实现团结稳定为工作的基本目标,进而在处理涉及宗教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时,形成广泛的一致。

搞清这“两性一过程”,有助于我们理解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得出的直接的必然的结论,是深思熟虑而不是草率决定的,是深刻透彻的而不是肤浅简单的,是真要贯彻而不是摆摆样子的,是稳定连续而不是可以朝令夕改的。

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国务院要求,今年国务院各部门、各行业都要把工作重点放到加强管理上面来。我们宗教事务部门要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上多下功夫。

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宗教事务。宗教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是个人的私事(对于共产党员不是个人私事),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就不能不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又必然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讲宗教是社会实体,是因为它拥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它要开展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它必然与其他社会实体或社会整体之间发生各种关系。由此,就会产生各项社会公共事务。换句话说,宗教事务特指宗教社会事务,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这是政府行政部门应该管理的对象。

要处理好管理宗教事务和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的关系。宗教事务属于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它因为具有宗教自身的特征而必然与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相联系,它又因为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而必然与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相区别。判定宗教事务的关键在于考察其是否具有社会公共性质,尺度在于衡量其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其判断标准是明确的,其划分界限只能是相对的。实践中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赢得宗教人士的理解和支持,还要看我们有没有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一个方面的社会事务。“管理”要有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要以团结为重。宗教工作干部要乐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满腔热情地为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要正确处理因宗教问题引发的事端。这类事端,往往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我们不要被问题所表现的宗教形式所迷惑,不为问题所缠绕的宗教因素所纠缠,不因问题所具有的对抗性质而扩大打击面。要把大多数信教群众与极少数坏人区分开。要深入到引起事端的具体原因中去,深入到宗教事务的具体环节中去,深入到广大信教群众关注的具体问题中去,剥夺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煽动群众的资本,挖掉深藏的不稳定因素的根源。

要推进宗教法制建设,加强宗教干部队伍建设。要把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和提高立法质量很好地统一起来。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准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和省级宗教法制建设。目前要着重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部门规章。还要抓好执法、普法工作。同时,要继续发挥政策对宗教工作的指导作用。重视政策研究,坚持基本政策,完善具体政策。

加强宗教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也是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必要条件。要充实必要的人员,保障必要的经费,提高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政府宗教事务机构成为一个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能够依法行政,精干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廉洁自律的行政管理体系。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大题目。当前要注意以下三个侧重点。

有益社会。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这既关系到宗教能否与社会和睦相处,也关系到宗教能否如他们自己所希望的那样“有益社会,奉献人群”。要积极发扬光大我国宗教界的爱国传统,鼓励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有益的贡献。

巩固成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所进行的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了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使我国各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要引导宗教界在这个基础上,巩固改革成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探索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新路子。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促进民主办教;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基督教坚持“三自”原则,促进神学思想建设;要继续鼓励和支持佛、道教和伊斯兰教消除旧社会遗留、掺杂的封建因素,提高信仰层次,增强文化、伦理、哲学趋向。要悉心体察宗教与民族问题的区别与联系,坚决反对宗教极端势力,高度警惕并坚决反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祖国的活动。引导、推动广大信教群众为实现各民族人民共同富裕、共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迈好新步。我们对宗教文化要认真研究,对其中有价值的东西应发掘和尊重。随着人类社会日新月异的巨大进步,宗教会越来越多地吸取某些世俗道德的或理性的成分,远离极端主义和狂热,逐步与现实社会相协调、相适应。这就不能不涉及到宗教思想、宗教制度的改革。

我们坚信,在新的世纪,只要我们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我国宗教的实际相结合,全面落实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方针政策,继续坚定不移地讲政策、抓管理、促适应,坚持根本,服务大局,抓好重点,就一定能够处理好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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